原标题:住宅土地自动续期否收费仍待解●住宅土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是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人续期制度的一个根本性值得注意,相等向社会宣告:住宅土地使用权经注册而获得,因为自动续期而永久有效地。该规定的意义在于:奠下了住宅土地使用权可以事实上永久延续的法律基础,沦为本世纪以来我国重树民众建构和保留财富信心的最不具价值的法律制度。●《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没规定任何条件,那些主张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是有条件的观点,不论其条件待人(例如象征性缴纳土地费用)抑或严苛,都不是在说明而是在驳斥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但是,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无条件并不指出土地使用权人没义务交纳土地费用。在物权制度的结构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在自动续期后否交纳或者如何交纳土地费用,是一个与土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没关系的、待解决问题的法律问题。
温州2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缴付事件,使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要不要所附条件的问题沦为近期社会各界辩论的热点,其焦点又集中于土地使用权人在续期后要不要交纳土地费用。目前,令人更为疑惑的是,来自法学界的声音某种程度充满著了不确定性。来自社会有所不同方面的声音是喧闹的,总体展现出出对我国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的实施及其未来命运的忧虑。
《物权法》第149条仅限于自动续期(权利延续)问题,并不牵涉到土地费用等其他问题《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期满的,自动续期。为了搞清楚《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中的理应地位,有适当回来头去想到这个条款是如何写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05年10月19日审查会《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时,法律委员会做到了改动情况的汇报,传达了如下的意见: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有建议缩短用于年限和中止用于年限的有所不同意见;关于续期后的土地使用费,有不缴和交纳少量土地使用费的有所不同意见。法律委员会研究指出,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宜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要侧重确保老百姓安居乐业,建议将《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155条改动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期满,自动续期;(第1款)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该缴纳土地使用费。
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3款)由此,《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第155条首次具体阐释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06年8月22日审查会《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时,人大常委会构成人员对《物权法(草案)》第149条第1款规定的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广泛回应赞同。有的常委会委员对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有有所不同意见,明确提出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住户还要缴纳土地使用费,这样规定否适合,建议更进一步研究。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指出,住宅土地使用权续期后否缴纳土地使用费的问题,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必须慎重对待,以不加规定为宜;预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行不作谨慎研究;建议仅有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期满,自动续期。由此构成《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第149条第1款。由上由此可知,住宅土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要不要所附条件(诸如续期期限、土地费用开销等)在法律时是有过重复辩论的,但并没构成住宅土地使用权续期后的土地费用交纳与否的一致意见,仅有是把这个问题另作处置。
这指出住宅土地使用费的交纳与否不影响住宅土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这是可以辩论并且应该分离处置的问题。我国物权法律区分处分不道德和开销不道德,物权的效力在相当程度上不不受开销不道德及其所再次发生的变化之影响。
因此,在《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中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期限和土地使用费的交纳问题(开销不道德所要解决问题的问题)许可国务院规定,没什么不慎重;后来移除了这些无法要求的内容,也是合情合理的。我想要特别强调的是,《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所要解决问题的问题,仅限于住宅土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权利延续)问题,并不牵涉到土地费用开销等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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